律师本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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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71章 愤怒的老米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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杜庸说完后,方轶从桌上拿了一根香烟递给了杜庸,后者接过香烟后,方轶又从烟盒中抽出了一根,杜庸急忙拿出打火机帮他点上。

方轶吸了两口香烟,思索片刻后,说道:“这个案子确实有些特殊。

《刑法》仅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、紧急避险两种情形可以排除社会危害性,其他行为,比如自力救济的行为、基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行为等是否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,目前据我所知仅在理论上探讨过,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法院这么判过。

目前来说,个人可自由处分的合法权益,包括个人的财产权、劳动权、隐私权等等。只要经权益人本人同意,毁坏其财产,披露其隐私等均不构成毁坏财产、侮辱等罪名。

但是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权、生命健康权尤其是生命权,他人能否在权益人本人自愿同意下的情况下,给予损害或剥夺,在理论界却未能达成一致。

从目前的案例及司法实践来看,他人是不能在被害人的自愿同意下剥夺其生命权利的,否则将构成故意杀人罪。”

“那这案子该怎么辩护,或者说从哪个点出发更合适?我一直觉得这案子有律师发挥的点,但是现在我脑子里一团雾水,实在理不出头绪。”杜庸一脸茫然的问道。

方轶想了想,在烟灰缸中掐灭了烟头,抬头看向他:“本案中,尽管被害妇女田佳凤自愿同意被告人佟忠来将其转卖,被害人的这种行为可视为是其真实意图的反映,。

但是换个角度看,田佳凤的自主选择权是受到当时主客观情况限制的,且佟忠来对田佳凤的转卖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,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,是被法律禁止的。所以,我认为对被告人佟忠来以拐卖妇女罪定罪是合适的,法院大概率也会这么判。

虽然在普通人看来佟忠来不是一个好人,与人口贩子是一丘之貉,毕竟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。

但是鉴于被告人佟忠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田佳凤后,曾表示愿意将田佳凤送回家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,收买被拐卖的妇女,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,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,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,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应田佳凤的要求才将其转卖给他人的具体情节。

我觉得,你可以建议法院,在具体量刑上,对被告人从宽处罚。我觉得这是个点,罪名是不可能改的。

不过……”

“不过什么?”杜庸追问道。

“这种案子,如果你真这么做了,有可能会被广大群众骂。你最好有个心理准备。”方轶补充道。

“嗯,从接这案子时起,我就想好了。如果按照法律规定,法院判被告人死刑,我绝对不会为了钱去胡搅蛮缠。但是如果法律根本就判不死被告人,是法律之过,非我之过。我做的就是这份工作。

嘴是别人的,爱说什么就说什么吧,我挡不住。做这份工作,挨人骂是大概率事件。”杜庸一笑。

“嗯,想的开就好。我见过一些律师,因为接了非常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子,后来案子判的不符合大众预期,律师和法官被骂的不敢出门,精神抑郁……你能想的这么透彻,很好,不过在办案子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我保护。”方轶语重心长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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