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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06章 杀人后取财是啥罪?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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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嗯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规定,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包括三种情况:一、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;二、犯罪嫌疑人在亲友的规劝、陪同下投案;三、由亲友送去投案。”方轶道。

“方律师,按照您的说法,我儿子应该属于第二种,在亲友的规劝下投案。”耿昆山道。

“您听我说完,第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比较好理解;第三种情况是由亲友送犯罪嫌疑人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也比较好区分。关键是第二种情况。

在第二种情况下,犯罪嫌疑人必须已经实际实施了投案的行为,或者已准备去投案,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。

如果犯罪嫌疑人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,而无实际的投案行为或者不能证明确已准备去投案,就不能认定为自首。

本案中,您儿子耿迪在案发后逃到他叔叔家,在他叔叔的追问下,将杀人的事说了出来,并在叔叔的劝说下同意去自首。这只能表明他有投案的意思表示。

之后,他叔叔担心耿迪反悔,偷偷报案,公安机关将耿迪抓获归案。

您儿子耿迪虽然已有投案自首的意思表示,但并未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,也未委托他叔叔代为投案,他叔叔报案后也未送他去投案,也就是说耿迪没有投案的行为,故按照法律的规定,耿迪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。”方轶解释道。

“啊?!这么说我儿子肯定要被判死刑了?”耿昆山一下慌了。

“那也不一定。

耿迪的行为虽然存在不被认定为投案自首的风险,但耿迪的叔叔耿昆水积极规劝耿迪投案自首,并主动报案,耿迪在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

我认为省高院在判案时不可能不考虑,极有可能会从轻处罚,维持原判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争取犯罪分子的亲属积极配合,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。”方轶道。

“哦,这样说,我儿子还是有机会活命的!”耿昆山心里稍微踏实了些。

“不过这案子确实不好办,案件事实非常清楚,风险还是有的,我不能给您任何保证。”方轶道。

“嗯,明白!反正检察院已经抗诉了,我肯定不能让我儿子等死,哪怕有一线希望,我也会试试。”耿昆山点头道。

送走了耿昆山,接下来的几日,方轶带着周颖去看守所和法院,忙了一阵。

两日后,方轶办公室内,周颖将耿迪杀人案的关键信息都写在了白板上。方轶坐在一旁的沙发上,喝着茶。田欣坐在一旁,拿着本和笔,听着。

黄援朝不做刑事案子,田欣听说方轶接了一个死刑案子,便请周颖与方轶打招呼,想过来听听,学习下。

“被告人耿迪故意杀人后,又乘机抢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?田欣,你也参与下,大胆的说,别怕错。”方轶喝了一口茶水,放下茶杯后问道。

“我觉得一审法院判的没问题,被告人耿迪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,拿走被害人的财物是杀人的后续行为,应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处理,只定故意杀人罪。”田欣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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